噪音治理
噪音治理
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通常存在噪聲污染來源多樣、類型迥異;取證困難,對取證程序、取證設備要求較高;鑒定結果存在偶然性;賠償標準難以確定,損失難以準確量化;鑒定比例高,調解難度大等特點。
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責任糾紛,噪聲污染責任糾紛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一種,適用于不同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一般為無過錯責任,即便因第三人過錯造成了環境侵權,侵權人也應基于被侵權人的請求,先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后再向有過錯的第三人進行追償。除了特殊侵權的相關規定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中的損害后果的計算、民法典總則編中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等也適用于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此外,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即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一: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居民集體訴訟維權
案情介紹:
某建設單位將八個標段分包給八家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為追求進度,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連續施工。與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間噪聲擾民,多次通過夜間自發阻攔施工、撥打投訴電話等方式進行維權。該施工單位曾因在未取得許可情況下夜間施工被行政部門多次處罰,但仍屢教不改。20余戶居民將建設單位及八家施工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間施工,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余元。施工單位以其施工并未導致噪聲超標、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原告未舉證證明損害后果與其施工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
施工單位違反管理規定,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夜間施工,雖已被采取行政處罰,但不影響其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結合法院夜間現場調查、居民在家中刻錄的施工噪聲影像、行政處罰記錄等證據,能夠認定施工單位構成噪聲污染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八個標段距離原告居住距離的遠近,酌情確定相鄰的三個標段的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涉案工程尚未建成移交,故建設單位并非侵權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標準,人民法院結合原告的受損害程度、被告的施工周期、時長、本地區其他因項目施工導致噪聲污染補償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單位賠償各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因法庭辯論終結時,夜間施工行為已經停止,故對停止夜間施工的請求未予支持。
提示與建議: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施工噪聲侵權的情形,根據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00至次日6:00)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而且該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案例二、:時隔多年方起訴,證據不足被駁回
案情介紹:
原告自1985年起至2016年一直居住在大興某小區,2001年前后緊鄰該小區修建了高速公路。原告在2016年將房屋出售后,又以噪聲污染責任糾紛為由將高速公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居住期間,即2001年至2016年噪音費15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并賠償房屋貶值損失。高速公路公司辯稱在高速公路修建之初就安裝了兩道隔音屏障,后續對緊鄰公路的200余戶居民家庭均安裝了隔音窗,現原告無證據證明房屋內噪音超標,不同意其全部訴訟請求。
所以,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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